行業動態
南京新老物業移交期限不得超15天
日期:18-05-18 瀏覽12343次

    “2016年7月1日,《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在相關工作逐次推進過程中發現:伴隨著業主自治活動的內在因素和資本市場介入物業管理行業等外部因素,本市新老物業移交矛盾頻發,盡管省、市《條例》均對物業移交做出了具體規定,但由于缺少配套細則和實施性規定,在實踐工作中均存在著指導難、監督難、執行難等問題?!笔形飿I辦物業管理科科長張汛石昨天介紹,此前出臺的規定及剛剛亮出的《細則》,旨在進一步解決上述“三難”難題,《細則》內容此前《條例》中均有涉及。
 
    《細則》提出,一般移交工作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物業管理移交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記者了解到,當小區新老物業交替時,有些已經預交了物業費的業主,因新舊物業公司沒有做好交接工作,被新進駐的物業公司重復收取物業費的并不少見。托樂嘉小區的不少業主就有類似遭遇。李女士告訴記者,去年11月新的物業公司接管托樂嘉小區后,要求業主從11月開始繳納物業費,而不少業主當時已經將全年的物業費交給了老物業愛濤,“還有停車管理費、車庫藍牙押金等,加起來有幾百元。愛濤人去樓空,新物業說只能業主自己跟愛濤打官司要。很多人嫌麻煩,只能自認倒霉?!?br/> 
 
    《細則》明確,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移交相關資料,具體包括:電梯、消防、監控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技術手冊、維護保養記錄等相關資料;物業管理用房、業主共用的場地和設施設備資料;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資料;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相關資料、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交納記錄等。在此次一并出臺的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協議(示范文本)中也規定,物業公司應退還預收部分業主的物業費和停車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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